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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款

隐私政策

更新于 2026年8月9日

需法务审核(草案) 本文件为自动生成的草案。在法务审核完成之前,请勿公开发布。

株式会社MeSight(以下简称"本公司")就本公司提供的"DaySprinter"(以下简称"本服务")中使用者(以下简称"用户")个人信息的处理,制定如下隐私政策(以下简称"本政策")。

1. 经营者信息

  • 经营者名称:株式会社MeSight
  • 所在地:东京都涩谷区圆山町5番3号 MIEUX涩谷大厦8层
  • 代表人:次郎丸 崚

2. 收集的个人信息及收集方式

本公司在提供本服务时取得以下信息。

取得的信息内容取得方式
电子邮件地址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。使用 Sign in with Apple 时,为 Apple 提供的地址(根据用户设置,可能为不公开的中继地址)用户自愿注册账户时输入或取得
使用日志API 的访问日志,以及认证功能中按 IP 地址统计的使用次数记录使用本服务时自动取得
设备信息作为推送通知发送对象的设备令牌及平台类型,以及用于展示广告的广告标识符等使用本服务时自动取得
测量数据任务名称、测量的时间、区间分段、目标时间等用户在本服务中测量或输入时取得
购买信息App Store 签发的带签名的交易信息用户购买付费方案时取得

本公司不取得或保存信用卡号等支付信息。 付费方案的收费通过 App Store 的应用内购买处理,与支付相关的信息仅由 Apple 处理。

此外,账户的注册为自愿。未注册账户时,本服务的测量、历史、分析功能在设备内运行,测量数据不会保存至本公司的服务器。

3. 使用目的

本公司将取得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。

取得的信息利用目的
电子邮件地址账户认证(发送登录用链接)、账户识别、更换设备时的数据迁移,以及回复用户的咨询(包含本人确认)
使用日志故障调查,以及不正当使用的检测与防止
设备信息推送通知及 Live Activity 的发送,以及广告的展示(请参阅第7条)
测量数据提供本服务的测量、历史、分析各项功能
购买信息判定付费方案的有效性,以及在多台设备间共享购买状态

本公司不将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广告宣传邮件的发送。 此外,本公司不将使用日志用于行为分析或广告目的。

4. 向第三方提供

除下列情形外,本公司不会未经用户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

  • 依据法令的情形
  • 为保护人的生命、身体或财产所必需,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时
  • 为提高公共卫生水平或促进儿童健全成长特别需要,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时
  • 需要配合国家机关、地方公共团体或其委托方执行法令规定的事务,且取得本人同意可能妨碍该事务执行时

另外,在本服务展示广告时,设备信息会被发送至广告投放服务商。详情请参阅第7条。

5. 委托

本公司在实现利用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,将个人信息处理的全部或一部分委托给第三方。委托方如下。

委托方委托的业务
Turso(Turso Cloud)数据库的运维
Google Cloud(Google LLC)API 服务器的运行、访问日志及机密信息的保管
Resend认证邮件的发送

本公司适当选定委托方,并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监督,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。

6. 向外国第三方提供及在外国的保管

本公司在提供本服务时,通过前条所列的委托方在外国处理个人数据。所涉国家及地区如下。

委托方所在国处理个人数据的国家・地区
Turso(Turso Cloud)美利坚合众国美利坚合众国(俄勒冈州)
Google Cloud(Google LLC)美利坚合众国日本(东京)
Resend美利坚合众国美利坚合众国

关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,请参阅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公布的外国制度相关信息。本公司已与上述委托方就个人数据的处理签订合同,并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采取必要措施,以确保持续实施相当的保护措施。

另外,测量数据首先保存在用户的设备内。仅在用户注册账户并登录的情况下,才会同步至上述数据库。

7. Cookie 等的利用・广告投放・访问分析工具

7.1 访问分析工具

本公司未在本服务中使用访问分析工具。今后如引入此类工具,本公司将在本政策中补充所使用的工具、取得的信息及用途,以及停用(选择退出)的方法,并事先予以告知。

7.2 广告投放

本公司在本服务的免费方案中,利用 Google LLC 提供的广告投放服务「Google AdMob」展示广告。付费方案中不展示广告。

  • 在投放广告时,Google 可能取得广告标识符及其他设备信息。关于这些信息的处理,请参阅 Google 隐私权政策
  • 本公司在展示个性化广告时,会先取得用户的同意。同意的取得使用 Google 的同意管理工具(UMP),并同时依据 iOS 的 App Tracking Transparency 框架取得许可。
  • 同意或许可可随时通过 iOS 的设置页面(「设置」>「隐私与安全性」>「跟踪」)以及本服务内的指定入口进行变更。即使不同意,仍可使用本服务的功能,但将展示非个性化广告。

7.3 Cookie 等

本公司未在本服务中使用 Cookie。

8. 安全管理措施

本公司为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、灭失或毁损,以及为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,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措施。

9. 保存期间及账户删除时的处理

本公司仅在实现利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间内保存个人信息,该期间经过后,除法令要求保存的情形外,予以删除。

关于账户的删除,处理如下。

  • 用户通过本服务内规定的方法删除账户时,保存在本公司服务器上的数据将被立即删除。 删除对象包括账户信息、测量数据、购买状态及设备令牌。本公司不会对删除对象的数据进行一定期间的保留(即所谓的逻辑删除)。
  • 对于使用 Sign in with Apple 的用户,删除时同时解除与 Apple 的关联。
  • 本公司使用的数据库存在以故障恢复为目的的自动备份。该备份的保留期间最长为24小时,因此被删除的数据最迟约在24小时内也会从备份中消除。 本公司不会从该备份中恢复并使用个人数据。

10. 披露·更正·删除等请求

用户可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规定,要求本公司公开、更正、追加、删除、停止使用其个人信息。如需提出请求,请联系「13. 咨询窗口」。本公司将在完成本人确认后,依法不迟延地予以处理。

11. 致居住于欧洲经济区(EEA)、英国及瑞士的用户

从欧洲经济区、英国或瑞士使用本服务时,适用欧盟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(GDPR)及各国相当法律。此时,本公司作为个人数据的控制者,按以下方式处理。

11.1 处理的法律依据

本公司基于以下法律依据处理个人数据。

处理的个人数据利用目的法律依据(GDPR 第6条第1款)
电子邮件地址账户的认证・识别、更换设备时的数据迁移合同的履行(b)
电子邮件地址咨询的回复(含本人确认)合同的履行(b)或正当利益(f)
使用日志故障调查正当利益(f)
使用日志不正当使用的检测与防止正当利益(f)
设备信息(设备令牌)推送通知及 Live Activity 的发送合同的履行(b)
设备信息(广告标识符等)广告的展示同意(a)
测量数据提供本服务的测量、历史、分析各项功能合同的履行(b)
购买信息付费方案有效性的判定、购买状态的共享合同的履行(b)

以正当利益为依据的处理,本公司在权衡该利益与用户的权利和自由后实施。以同意为依据的处理,用户可随时撤回同意。撤回仅向将来发生效力,不影响撤回前处理的合法性。

11.2 数据主体的权利

用户可对本公司行使以下权利。如需行使,请联系「13. 咨询窗口」。

  • 访问权(要求公开其个人数据的权利)
  • 更正权(要求更正不准确的个人数据的权利)
  • 删除权(即所谓的「被遗忘权」)
  • 要求限制处理的权利
  • 数据可携权(要求以结构化且机器可读格式提供的权利)
  • 反对权(对基于正当利益的处理提出异议的权利)
  • 撤回同意的权利
  • 向监管机关提出投诉的权利

11.3 保存期间及跨境传输

保存期间及账户删除时的处理,依「9. 保存期间及账户删除时的处理」的规定。

本公司为位于日本的事业者,在日本及美利坚合众国处理个人数据(参阅「6. 向外国第三方提供及在外国的保管」)。自欧洲经济区、英国或瑞士向该等国家传输个人数据时,依据标准合同条款或其他适当的保护措施实施。

12. 致居住于加利福尼亚州的用户

从加利福尼亚州使用本服务时,可能适用《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》(CCPA,包含经《加利福尼亚州隐私权法》(CPRA)修订的内容)。此时,用户享有以下权利。如需行使,请联系「13. 咨询窗口」。

  • 知悉本公司取得的个人信息类别、其来源、利用目的及提供对象类别的权利
  • 要求公开其个人信息的权利
  • 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
  • 要求更正其个人信息的权利
  • 不因行使上述权利而受到歧视性对待的权利
  • 拒绝个人信息的「出售」或「共享」的权利(选择退出的权利)

本公司不以金钱对价出售个人信息。但在本服务的免费方案展示广告时,若广告标识符等被提供给广告投放服务商,则可能构成 CCPA 所定义的「共享」(以跨情境行为广告为目的的提供)。用户可通过「7.2 广告投放」所载的方法停用个性化广告。

13. 咨询窗口

有关本政策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咨询,请通过下列方式联系。

14. 政策的变更

本公司可能因法律法规的修订或服务内容的变更而修改本政策。进行重要变更时,本公司将通过在本服务上公示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。变更后的本政策自登载于本页面时起生效。

正文

本政策以日语版本为正文。即使为供参考而制作了翻译版本,翻译版本与日语版本之间存在歧义时,以日语版本为准。

  • 制定日期:法务审核完成后确定
  • 最后修订日期:法务审核完成后确定